一、“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借各种名义搞公款吃喝、赠送礼品礼金等一律禁止。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任何形式的变相发放、超标准发放都在禁止之列。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包括KTV、高档健身会所等消费性娱乐活动,不得用工会经费报销。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工会账户必须单独核算,不得与行政账户混用。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工会经费必须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
(六)不准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均属违规。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虚构工会活动、虚列经费支出,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如个人消费、家庭开支等一律不得列支。
二、非基层工会经费保障事项
1.职工体检费用;
2.职工食堂的运营、修缮等费用;
3.行政举办的职工教育、单位表彰和评比费用;
4.职工代表大会支出;
5.离退休职工的慰问及活动费用;
6.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
7.行政办公费用,如行政办公场所的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
8.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
三、活动中的“红线”不能踩
1.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2.举办文体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3.基层工会可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但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基层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
4.不得组织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和明令禁止的费用。
5.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节日慰问品,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6.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慰问支出,同时必须组织活动,不得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7.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8.举办工会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得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得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发放配套奖。
9.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
10.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11.严禁购买未依规实行资金监管、违规开展支付业务或经费混用的平台产品。
四、严控各类失范违规行为
1.严禁突破《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2.严禁工会经费不独立核算。——必须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要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妥善解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自觉接受上一级工会的监督,并创造条件尽快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
3.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4.严禁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不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和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不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5.不得违背勤俭节约原则。——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6.不得出现工会经费支出经济事项与发票内容不符,发票无明细,支出无明细,无发放记录,白条入账等不规范财务行为。
7.严禁虚假发票报销。——任何形式的虚假发票、无实质内容的发票均不得报销。
8.不得出现工会固定资产不入账、不登记的情况。——使用工会经费购买设施设备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记入本级工会固定资产。
9.严禁违规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人员兼职工会工作,不得领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10.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编列行政补助收入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11.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12.严禁将没有纳入预算的行政资金纳入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使工会经费账户异化为单位行政的“小金库”。
13.基层工会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14.不得以党组织或行政会议决定代替工会委员会决定。
来源:内部审计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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